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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屠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08-03-05 17:17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目的,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肉品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禽屠宰市场管理水平,实现“布局合理均衡、生产标准规范、消费方便安全、监管高效到位”的目标,力争使政府满意、人民放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县城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辖区内定点屠宰场(厂)整顿率达到100%;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羊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对人口较少且偏远的农牧区,商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屠宰点,或帮助就近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销售点)。
(二)监管责任目标:各旗县区商务局均要与市商务局签订专项专治目标责任书,实现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三)企业责任目标:1、100%的定点屠宰企业与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签定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2、建立完善畜禽进厂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3、县城城区内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商务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强化措施、细化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要联合公安、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对私屠滥宰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场给畜禽内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畜禽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动物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疫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全面建立肉品可追溯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肉食品的监督管理,便于管理者和消费者查验、识别产品真伪,实现市场、餐饮等单位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场,从现在起,各旗县区要正式启用定点屠宰专用章,并对定点屠宰企业及其直销肉店进行公示,以确保定点屠宰场肉品实现可追溯。
定点屠宰专用章型号为针刺防伪定点屠宰专用章,椭圆形,分为猪、羊两种,绕边缘标有“××××旗县区定点屠宰专用章”,中间分别用猪、羊汉字拼音的首字母(猪“ZH”、羊“Y”)加以识别,并在字母后边标上“1、2、3、4……标识代表屠宰场编号,编号由当地商务局统一编制,本专用章由屠宰场保管管理。同时,对外调肉品,各旗县商务局应在肉品随附单上加盖公章。(定点屠宰专用章标识附后)。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真正使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届时,凡未加盖定点屠宰专用章的猪、羊、白条肉(农村冬季自宰肉品确需上市的,需有检验检疫证明),否则一律视为私屠滥宰产品,就地依法没收并做销毁处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分组检查和验收。第一组,乌拉特前旗、五原县、乌拉特中旗,牵头单位:乌拉特中旗,被检查单位:临河区、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磴口县。第二组由临河区牵头,组织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磴口县检查第一组旗县。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商务部门在每周三下午前将肉品质量安全执行、检查、整治等情况报市商务局,我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和市专项办。
(二)市商务局将组织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并对好的进行表扬,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旗县区商务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重点突出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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