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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7-11-23 08:23  文章来源:临河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市场管理,保障酒类商品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临河区(2006年6月12日关于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的通告)的精神,结合我区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一年来的实际,现就全区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辖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2007年3月30日前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区商务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地址:乐广丰超市对面308,电话:8271903)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自2007年4月1日起,未办理备案登计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经营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区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酒类经营者在批发商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限生产商)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随附单》等复印件,进口酒类还应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并建立好购销台帐,必须保留3年,违者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禁流动销售散装洒。散装洒盛装容器、储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者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区商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法乱纪者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区商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批发、零售、储运非饮用酒类兑制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更新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洒,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违者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区商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区商务部门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商务部门市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酒类经营者应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违者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区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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