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和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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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3 08:22 文章来源:临河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临河地区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强化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落实管理责任,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和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包括废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零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原料、废玻璃)的经营户,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临河区商务局(地址:长春街1号,粮油公司三楼,电话:8271903)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至2007年7月15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仍未办理备案登记,按《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拒不备案登记的,对经营者处500-2000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经营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对经办人及身份证进行登记,出售人为个人的,也应对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应在2年以上。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诚信、公平、合理经营,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法;旧货收购、销售、堆放、储存、运输、处理必须符合当地公安、消防、环保、建设、工商、发改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区商务部门市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物品和查阅帐册,经营者应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收购、储存、转移、销毁违禁物品,违者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罚款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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